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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警备区关于调整适龄青年在我市应征入伍有关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7-03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兵员质量,确保完成征兵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适龄青年(含非武汉籍在校大学生)在我市应征入伍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完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补助金发放办法

(一)、落实监考地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按照《湖北省军区司令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征集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兵有关政策的通知》(司动﹝2011﹞25号)精神,进藏(疆)和高原条件服兵役期间,其家属优待金标准为当地现行标准的3倍。

(二)、实行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大学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奖励机制。全日制大专以上层次院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义务兵优待金在现行标准上适当增发,其中:普通本科增发100%,高职高专增发50%。

二、     改进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一)建立优先退伍士兵重点安置制度。每年本市组织事业单位选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当地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实际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相关部门后提供一定比例的岗位实习定向招聘。同时,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职位,其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考试合格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

(二)、政府出资购买公益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每年提供一定比例的名额招聘退役士兵,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每年由各级安置办和征兵办协调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企事业单位落实安置情况进行检查。

三、     健全在校大学生征集配套政策

(一)、建立非武汉籍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金发放制度。对从本市入伍的非武汉籍在校大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未发放优待金的,按照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在其服役1年后,由其批准入伍的区凭该生提供的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城镇义务兵标准计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明确非武汉籍在校大学生士兵落户政策。对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非武汉籍退役大学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义务兵,在部队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后复学毕业、被本市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办理进武汉落户手续,其安置按照国家政策由原籍负责落实。

以上除省里已明确的提高艰苦地区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外,其他各项政策从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武汉警备区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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