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保卫处
规章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规章制度 - 正文
武汉轻工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0-13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车辆交通安全,构建平安和谐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乘车人、行人,以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根据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校园交通,纠正违章行为,教育违章人员;协助当事人处理校内交通事故;负责校内重大活动时的道路交通管制;负责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校园道路管理
(一)禁止在道路上打球、滑旱冰或者从事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二)严禁在校园主要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阻塞交通。
(三)因施工确需临时占道,须由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报保卫部门批准,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方可施工,施工完后由施工方恢复道路原状。
(四)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请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在必要的路段设置路障、交通标牌和其它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毁损。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
(一)在学校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是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及号牌的车辆。无号牌、无驾驶证、无行驶证的,或未经公安部门年检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二)学校内部职工车辆需出入、停放校内的,须到保卫部门办理通行证,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在门卫凭有关证件换证出入。禁止校外机动车辆在校区内借道穿行。
(四)严禁营运摩托车和出租车进入校内,禁止营运车辆在校内停车揽客。特殊情况下,需要进校内的出租车,经门卫审查同意后,方可驶入。
(五)校区内行驶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校内鸣笛。
(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有效,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七)严禁随意停车,机动车辆须停在划定的停车线内。
第六条 非机动车管理
(一)自行车、三轮车必须证照齐全,按期年检。自行车、三轮车车闸、车铃必须安全有效。
(二)严禁在道路上曲线行驶、追逐戏闹,严禁冲坡、骑车带人。
(三)非机动车停放须有序停放,不得挤占道路,妨碍校园交通安全。
(四)校内非机动车按右侧慢行规则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五)非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拐弯减速,不允许争抢、猛拐。
第七条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行人不得向车辆掷物。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避让过往车辆,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四)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限制行为能力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在校园内的其他单位、各类经营承包户等,应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好本单位的车辆和司机,积极协助学校保卫处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书面检查。
(二)暂扣违章交通工具、证照,没收占道物资。
(三)对损毁交通设施的按原价的24倍赔偿。
(四)对严重违章不服管理的人员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3日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轻工大学保卫处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 邮编:430023 电话:027-83956232 传真:027-8391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