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门岗及机动车辆通行规范管理,切实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出入平安,依据《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湖北省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细则》、《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7】5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27号)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保卫部(处)是负责校园出入通行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职责包含校园门岗预约通行、出入秩序维护、校内机动车辆通行与停放管理、入校车辆违规行为处置及入校车辆收费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门岗所涵盖的所有区域(包含各校区家属区)。
第二章 门岗通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校外来访人员及车辆预约审批准入制度。“今日校园”平台为校园官方预约申请平台,遵循“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外来人员及车辆通过预约审批,方可入校。
第五条 来校办理各类公务、参与校园服务保障及执行各类公益业务等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预约申请审核人为校方对应管理、联系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办公室负责人;被访者为教师个人的,预约申请的审核人为教师本人;被访者为在校学生的,预约申请审核人为学生辅导员。(具体武汉轻工大学门禁预约系统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第 第六条 所有入校的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须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学校门岗管理。外来人员在校内的一切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入校车辆要遵照校园道路标识行驶,严格遵守校园限速规定、主动礼让行人、规范停放车辆。车主有妥善看管车载物、保障车辆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支、器具带进学校;装载有危险品的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携带大件物品(或特殊物品)的大中型货车车辆进出校园时,需按规定接受检查,持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经门岗核实许可后,方可放行。
第九条 入校的非机动车辆应遵守校园交通秩序,依规行驶。出入校门时,非机动车主应主动下车,推行进出校门。
第十条 禁止商贩、拾荒、乞讨及闲散人员进入校园;无牌、无证车辆,以及其他无关人员和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入校。 对拒不执行学校门岗通行管理规定、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或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入校车辆,根据现实需要,可申请办理校园通行授权。授权车辆校园通行权实行“一车一签”制,仅限本车使用,不得转让、转借。
第十二条 授权车辆校园通行权由学校审核确定。违规取得或使用的,一经发现,即时取消校内通行权限。
第三章 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按照“严格管理、服务师生、保障安全”原则,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门岗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收费管理车辆对象主要分以下两类:授权通行车辆(包含免费通行车辆和定期收费通行车辆)和临时入校车辆。授权通行车辆是指经车辆所有人所在部门审批,学校保卫部(处)审核通过,长期办理校内免费通行和定期付费通行的车辆。临时入校车辆是指通过预约审批,在预约时段入校,实行计时按次收费的车辆。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和留学生本人名下的小型机动车辆不予授权。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物价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学校对入校车辆收取资源占用费(简称停车费,不含车辆安全保管费)。授权通行车辆,经门禁系统识别自动放行;临时入校车辆,经门禁系统识别、记录时间,出校时计时按次缴费放行。
第十六条 授权通行车辆免费停车的范围
1.学校公用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
2.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可授权办理本人名下一辆机动车免收停车费;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名下的小型机动车辆,由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和保卫部(处)审核通过,可授权办理一台免费长期停车。学校外聘人员(指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可授权办理本人名下一辆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3.来校参加校内短期培训进修人员的小型机动车辆,经培训管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保卫处核准,本人在培训期间可申请办理一辆免费通行车辆。
4.执行特殊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邮递车、环卫车、运钞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
5.学校校友由学校校友办审核确认,经校友办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可办理一辆机动车免收停车费;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保卫部(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可办理一辆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6.通过“今日校园”预约系统审批入校、持有预约审核人发放的《公务停车电子券》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实行一车一票,当日有效。
第十七条 授权通行车辆定期收费的标准与范围:
授权通行车辆定期收费的授权期限以年为单位,不足一年的按月收取,不足1月按1月计算。
1.除去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6类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外,因公入校经营、提供校园服务等,需办理长期入校的机动车辆,由车主本人或单位向校内联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内联系单位和保卫部(处)审核通过,可授权一台车辆办理缴费长期停车。缴费标准为小型车1800元/年/辆;中型车3600元/年/辆,大型车7200元/年/辆。
2.校内租赁(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校内的非本校职工的小型机动车辆,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内出租人签字确认,保卫部(处)审核通过,可授权办理缴费长期停车。缴费标准为1800元/年/辆。
第十八条 临时入校车辆的计时按次收费标准
1.学校按照政府物价管理职能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以学校公示的收费标准为准。
2.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9】27号)文件精神,对于进入校园的新能源车收费标准为:1小时(含)内停车免费,超过1小时,在机动车基础上实行减半收费。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保卫部(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停车服务及收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会计账户管理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缴纳税款,并接受湖北省、武汉市政府物价管理职能部门和税务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收费车辆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停车收费票据。
第五章 车辆信息审核及录入
第二十一条 凡需办理车辆信息登记的,对照本办法“第三章 车辆分类及收费标准”所界定的车辆类型,在保卫部(处)网站上下载相应表格填报信息,并由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交保卫部(处)统一复核,办理信息录入,授权通行。车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二),分以下两种:
1. 《武汉轻工大学授权免费通行车辆信息登记表》。此表适用于免收停车费的授权通行车辆。除满足登记表填报要求外,办理信息录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学校公用机动车辆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外聘人员)提供车辆行驶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参加校内短期培训进修人员提供车辆行驶证、本人身份证、培训通知原件及复印件等;作出特殊贡献的校友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2. 《武汉轻工大学教职工直系亲属授权免费通行车辆信息登记表》。此表适用于免收停车费的授权通行车辆。除满足登记表填报要求外,办理信息录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工作证、行驶证、与教职工的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3. 《武汉轻工大学授权定期收费通行车辆信息登记表》。此表适用于定期收费的授权通行车辆。除满足登记表填报要求外,办理信息录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提供申报人的车辆行驶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第六章 公务停车电子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停车电子券仅限于公务接待使用,每张停车券仅供出入当日24小时以内单次使用,一次进出校门有效,不可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卫部(处)根据各单位公务情况按月在门禁预约系统中定额发放公务停车电子券,月底清零。若遇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各单位当月公务停车电子券余额不足时,可向学校保卫部(处)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进行增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公务停车电子券由各单位指定1-2名管理员发放,为方便日常管理,管理员设置需相对固定。
第二十五条 公务预约入校车辆须在填写提交预约信息时,将“拜访人姓名”填写为前往拜访单位的某位公务停车电子券管理员,该管理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定向发放公务停车电子券,用以核销当日入校停车费用。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授权通行车辆申请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定期为下一年度实施授权审核,逾期未完成年度审核的车辆,按临时入校车辆实行计时按次收费。
第二十七条 车辆授权申请、年度审核等工作由学校保卫部(处)会同相关部门,对车辆信息全面核查后进行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信息申报、资格审查中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学校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小型机动车辆按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门卫管理制度》(轻工大行发〔2016〕5号)、《武汉轻工大学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轻工大行发〔2016〕8号)、《武汉轻工大学公务停车券管理办法》(轻工大校办〔201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