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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7 阅读次数:

为了维护校园治安,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剧毒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以及预防中毒事件发生,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有关院系实验室、中心如需购买、使用剧毒物品,必需经所在院系、分析中心负责人批准,事先报计划到保卫处签批,再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后统一采购。剧毒物品使用与管理,必须签定责任书。
二、设备管理部门应设专库储存剧毒物品,经常使用剧毒物品的个别实验室、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报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可以设立专用保管室(柜),其他任何部门严禁设置剧毒物品保管室(柜)。
三、剧毒物品采购员、保管员,应牢记剧毒物品管理规范,通晓各类剧毒物品的特性和毒理作用及保管常识,严格做到入库验收、出库核对,及时登记领用人、领用时间、品名与剂量、用途、批准人等内容,安全保管剧毒物品。
四、管理剧毒物品的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有较强责任心,素质高,方可上岗作业。
五、采购剧毒物品,原则上要求供货方送货上门;批量购进剧毒物品,必须要求供货方雇请具有剧毒物品运输资质的专业运输单位,用专用运输工具及由专业人员送货上门。
六、剧毒物品存放处,应设置铁门、铁窗、铁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严格履行责任制。
七、性质相互抵触,接触后会爆炸、燃烧、变质和产生毒气的剧毒物品,消防方法不同的剧毒物品,应分开储存。对遗留在地上的剧毒物品,应随即清除、妥善处理,必要时应向保卫处报告。
八、使用剧毒物品,应填写申请报告,由所在院系、中心主管领导批准,经保卫处签批后,到设备管理处或院系剧毒物品保管库领取,用多少领多少,如有剩余,必须及时退回到原保管库房,严禁私用、私藏、赠送、转让、变卖剧毒物品。
九、学生实验需使用剧毒物品,要严格审批程序,由指导教师按规定程序领取,集中妥善保管,学生不得留置、私自藏匿。研究生实验应纳入统一计划,按照程序及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十、使用剧毒物品排出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污染物,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妥善处理。
十一、销毁剧毒物品,应由储存保管单位报经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批准同意后上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剧毒物品被盗、丢失,应立即向保卫处和主管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与危害程度,报请有关执行部门对单位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后果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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