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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0-10-26 阅读次数: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师及学生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定。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教学科研的单位,其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使用过程中,需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向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必须遵照环保法规进行。
四、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五、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单位只能少量储存危险化学品,一般不能超过月消耗量。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不得超量储存。储存室内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储存危险化学品处所的管理人员,必须通晓危险化学品常识和灭火应急常识。
六、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和定期检查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房。
七、必须按化学危险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八、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处所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九、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按本规定对校内化学危险品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十、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视其情节与危害程度,将实行责任追究制予以处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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